全教体办函〔2023〕 27 号
关于印发《全椒县教育体育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二级机构及全县各级各类学校:
《全椒县教育体育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局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椒县教育体育局
2023年10月23日
全椒县教育体育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全椒县机关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8〕61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我县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局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局机关在编在岗人员、借用、聘用人员、在局机关工作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见习生以及为局机关公务出差的其他人员等。
第四条 公务出差应履行出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出差活动不得报销领取差旅费。外出学习培训、参加会议、协助其他单位工作,由出差人持会议通知或电话、短信记录及填写《全椒县教育体育局出差审批表》,经局业务股室、办公室审查,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滁州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一)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或飞机经济舱。
(二)乘坐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到本县范围内出差的,除紧急事务,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半天往返的不予补助。
第十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到滁州市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执行省直机关分地区补助标准(见附表);到来安县、定远县、凤阳县、天长市、明光市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80元;到滁州市市区(指琅琊区、南谯区,下同)以及县内乡镇出差,当日返回的,每人每天补助30元;住宿的,按住宿天数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凭交纳伙食费票据按定额补助标准报销伙食费;未交纳伙食费的,不予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在县外地区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滁州市外出差的,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到滁州市区及其他县(市)出差的,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60元。
到滁州市区出差,领取市内交通费后,不再按城市间交通费报销往返车票。
第六章 县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县内交通费是指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到乡镇(不含县内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内地区)出差发生的县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二条 县内交通费根据距离远近(县城到乡镇),确定不同标准并包干使用。西王镇、大墅镇每人每天60元,古河镇、石沛镇、马厂镇每人每天50元,二郎口镇、六镇镇每人每天40元,襄河镇、十字镇、武岗镇每人每天30元。
领取县内交通费后,不再按城市间交通费报销往返车票。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局机关承担,不得向二级机构、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机场、火车站的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县)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一日内到达不同地方的,按最高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一个月。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六条 局财务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县)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县)内交通费。自带车辆或由其他相关单位提供车辆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县)内交通费。
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食宿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的,不得报销、领取食宿费用,市(县)交通费按往返各领取一次。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不定期对各二级机构差旅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临时出国的食宿交通费,按《全椒县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展览、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展览、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展览、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局机关二级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3日起实行,原办法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股负责解释。